私募基金姓“私”,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,不得公開推介、宣傳、打廣告。然而,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從事非法活動,大肆公開宣傳。否則,就難以在短時間內大量吸收資金,就難以募新還舊維持資金鏈不斷,就難以誘騙非合格投資者“入局”,……
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,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(guī)定的特定數量,即契約型基金不得超過200人,合伙型基金不得超過50人。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資者對“私募基金”的誤解,突破或變相突破私募基金“少數人”限制,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、募集資金。更有甚者,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報作為誘惑,以“私募基金”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違法行為。
合伙企業(yè)E,私募基金管理人,采取收取加盟費(300萬)的模式設立“加盟網點”——成立合伙企業(yè)F并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,代銷E的私募基金。E與合伙企業(yè)G共同發(fā)起設立私募基金,E為普通合伙人、執(zhí)行事務合伙人,G為有限合伙人,雙方約定有限合伙人G的責任為“協助E進行基金募集,包括以其擁有的社會資源組織潛在的基金投資人,推薦資金的募集渠道,協助進行基金路演宣傳,策劃和組織有關新聞發(fā)布會等”。E在多方“合伙伙伴”共同推介下,E管理基金的投資人數量眾多,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超過法律規(guī)定的特定數量,受害投資者眾多、財產損失大。同時,為規(guī)避私募基金投資人數上限,對于出資入伙的投資人,E未將其作為合伙企業(yè)合伙人予以工商變更登記,也未在基金業(yè)協會對基金進行備案。
通過上述案例,提醒投資者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:
一是要摸清情況。投資者在投資前通過各種手段對募集資金基金進行調查了解,可以仔細審視基金宣傳推介的渠道、語言和行為方式,查看是否存在公開宣傳、向不特定對象募集等情況。還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過往業(yè)績、市場口碑以及誠信規(guī)范情況等。
二是要警惕高收益“陷阱”。“天上不會掉餡餅”,收益與風險成正比,不可能存在無風險的高收益。同時,要綜合宏觀經濟環(huán)境,對投資收益理性預期。對于明顯超出合理范圍的無風險年化收益,完全不要相信。
三是要持續(xù)關注。投資者在認購私募基金產品后,應當持續(xù)關注私募基金產品投資、運行情況,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投資者若發(fā)現重大風險,要及時向監(jiān)管部門或基金業(yè)協會反映。
為拓寬募資渠道,方便投資者,部分私募機構與銀行、保險等機構合作進行代銷私募基金。而個別不法份子,利用投資者對銀行、保險機構的信任,或復制保險營銷、傳銷等手段,以欺騙手段向非合格投資者兜售私募基金。
H公司是在基金業(yè)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。2014年底,H公司設立了h基金,并請保險公司銷售團隊進行代銷。保險銷售團隊主要針對購買了保險理財產品的客戶,向其宣傳推介h基金,宣稱是保險公司為回饋老客戶特別推出的正規(guī)產品,年化收益率達到9%,并有正規(guī)銀行托管。部分投資者相信了上述宣傳,于是簽訂了基金合同,約定投資金額5萬至150萬不等,投資期限為1年;2017年,部分投資者發(fā)現基金到期無法兌付,且H公司已經人去樓空。隨后,監(jiān)管部門核查,發(fā)現H公司僅在基金業(yè)協會備案了h基金1只產品,投資者數量為3名,認繳金額1億元,實繳金額0元。該基金實際于2014年底至2016年底共發(fā)行4期,涉及投資者700多人,其中大部分投資者的投資金額都不超過100萬元,托管銀行信息也不屬實。目前,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。
C公司是在基金業(yè)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,并設立了期限為45天、90天、180天、1年至10年,年化收益率為12%~17%,投資起點為2萬元的“資金托管”產品。因實際控制人具有保險從業(yè)經歷,便將保險的營銷手法復制到產品推廣上:由營銷人員打著私募基金產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對象推薦“資金托管”產品,通過舉辦大型的“理財講座”或者客戶拉客戶等方式,吸引客戶到公司經營場地填寫《投資申請書》,公司向客戶出具《合同確認函》,欺騙大量投資人,其中以中老年女性居多。C公司以《合同確認函》的方式確認投資人的投資資金,且公開宣傳、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、承諾收益等行為明顯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質,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查處。
I公司2016年3月至4月在基金業(yè)協會備案3只私募基金產品,規(guī)模1200余萬元,涉及投資者5人。此后,再未向基金業(yè)協會備案過私募產品。然而,I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,一直以固定年化收益率8%~14%的高息為誘餌,面向社會不特定群體開展宣傳。I公司通過推介會、發(fā)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大肆宣傳,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、股權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。公司業(yè)務員亦向社會不特定人群進行宣傳,并與其簽訂所謂投資合同,吸收存款。公司對業(yè)務員予以重獎激勵,對吸收資金一定金額以上的,獎勵高級轎車。2018年,公安機關對I公司進行立案偵查。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,近5年來,I公司客戶實際認購金額數十億元,其中約六成返還客戶本息,剩余資金用于投資、運營、獎勵業(yè)務員和個人購置房產、車輛等奢侈消費。I公司的日常運營費用、給業(yè)務員的返點現金提成均達數億元,還有大量資金被公司實際控制人用于購買名貴奢侈品、夜總會娛樂等奢侈消費。
宣傳不是過,但公開宣傳則是錯。私募基金本姓“私”,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,不得公開推介、宣傳、打廣告。然而,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從事非法活動,公開宣傳往往是必經之路。否則,就難以短時間內大量吸納資金,就難以募新還舊維持資金鏈,就難以誘騙非合格投資者“入局”,……。因此,現實中虛假宣傳、夸大宣傳、誤導性宣傳比比皆是,拉上“政府平臺”“國企背景”“銀行保險合作”等大旗的手段層出不窮。監(jiān)管也發(fā)現,非法集資的“偽私募”一般通過大量招聘低學歷人員,采取“底薪+提成”的方式激勵其兜售所謂的“私募基金產品”;銷售人員往往為了高比例提成收入,通過召開宣傳推介會、陌生拜訪、微信宣傳等方式公開宣傳產品高息、保本,誘導投資者。
榮譽光環(huán)無法變現,不能成為投資的理由,也不能彌補投資損失;企業(yè)形象不等于經營能力,外表光鮮亮麗,內部實則千瘡百孔。投資時,不能只看宣傳效果,也不能盲目輕信所謂的政府背景,更不能直觀的通過外在表象判斷企業(yè)實力。投資者面對強大的宣傳攻勢,要多一分懷疑,少一分僥幸,切記“沖動就是魔鬼”,只要抵住“公開宣傳”第一波攻勢,非法集資也許便離你很遠、很遠。